歐盟委員會通過了三份指導文件,以確保貨物自由流通原則的順利進行。在當前大流行的背景下,對商品自由流通的限制已經破壞了單一市場的良好運作,因此歡迎這些指導方針,以幫助經濟運營商充分利用單一商品市場。
通過的第一個文件是《企業相互承認條例實施指南》,并附有摘要。相互承認原則意味著在一個成員國合法銷售的商品必須在另一個成員國也被視為合規,無論它們是否真正符合目的國的國家技術規則。這項原則既適用于不協調貨物,也適用于貨物的不協調方面,但也有例外。
作為制造商,如果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則在會員國“合法銷售”商品的情況下,您可以受益于相互承認的原則。
第一種選擇:
貨物符合適用于原產國的相關國家技術規則;
這些商品將提供給該成員國的最終用戶。
貨物要符合相互承認原則,必須同時滿足這兩個標準。
第二種選擇:
貨物不受原產國任何國家技術法規的約束;
這些商品將提供給該成員國的最終用戶。
該指南進一步澄清了運營商的相互承認聲明,國家主管部門的貨物評估,所提供的支持服務等。
歐盟委員會通過的第二份文件是《經濟運營商和市場監督機構指南》,關于實際執行(EU)2019/1020法規中有關市場監督和產品合規性的第4條,與共同認可法規不同,該法規適用 適用于受歐盟監管的產品。
本質上,第4條規定,對于某些通過在線平臺投放到歐盟市場的產品,必須有一個以歐盟為基地的經濟運營商。 應要求,它應向當局提供信息或采取某些行動,自2021年7月16日起適用。
符合第4條要求的產品包括(其中包括)符合以下法規的商品:
玩具的安全性;
電子設備;
無線電設備;
電磁兼容;
限制電氣和電子設備中的有害物質(RoHS);
建筑產品;
機械;
潛在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設備(ATEX);
壓力設備;
等等。
根據第4條的規定,誰可以擔任歐盟的經濟運營商?
在歐盟建立的制造商;
在聯盟中未建立制造商的進口商;
授權代表具有制造商的書面授權,可以指定制造商代表制造商執行第4條第3款中規定的任務;
在歐盟建立的履行服務提供商,在歐盟沒有建立制造商,進口商或授權代表。
該指南進一步解釋了經濟運營商在第4條下的職責以及違規的風險。
第三份出版的文件是《歐洲聯盟運作條約》(TFEU)第34-36條的指南,旨在更好地理解關于貨物自由流通的最關鍵條約條款在《歐盟運行條約》中的適用。它還觸及了基于相互承認原則的判例法和上述相互承認條例。